省内政策
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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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9

 

  第一条 在长春市工作的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除外,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长春市工作是指:

  (一)高校毕业生与依法在长春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

  (二)高校毕业生与依法在长春市外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在长春市,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

  (三)高校毕业生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地在长春市,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

  (四)高校毕业生在长春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可按博士2500元、硕士1500元、本科1000元每人每月的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的租房和生活补贴。

  通过教育部认证的海外留学人员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可在线申报,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高校毕业生居民身份证;

  (二)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高校毕业生本人的银行借记卡;

  (四)在市场主体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依法登记文件);

  (六)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前3项材料。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流程进行线上审批:

  (一)审核。市社保局对高校毕业生的社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才服务局对高校毕业生提交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核;

  (二)公示。审核通过后由市人才服务局最终确定当期符合申领条件的名单并在“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兑现。市社保局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市级60%、县(市)区和开发区40%的比例承担,由市级统一兑现,年底结算。

  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社保缴费中断后,自中断当月起可享受1个月的宽展期。政策补贴时限内只可享受1次宽展期,宽展期包含在24个月补贴时限内。

  宽展期后继续缴费的,自缴费当月可继续享受补贴。

  第八条 本办法与长春市现行高校毕业生租住人才公寓补贴、高校毕业生安家补贴和人才住房保障支持项目、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由高校毕业生自行选择其一享受。

  第九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补贴领取资格、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人社局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2年内有效。